114年度司執字第10790號
設臺北巿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85號12樓
住○○○○○區○○○路○段000號6樓
住○○市○○區○○路000○0號1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文興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
惟上開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臺北市○○區○○路00號8樓,
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