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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14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4423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奇男  


債  務  人  陳佩螢即蔡佩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8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