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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164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643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洪鵬富  
債  務  人  黃文泰  

            邱冠豪即邱榮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邱冠豪即邱榮故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上開第三人址分別設臺北市○○區○○路00號3樓、臺北市○○區○○路00號8樓、臺北市○○區○○路0號28樓,均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