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2126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青吟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
管轄權;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條及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
債務人蔡青吟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後,執行其對
第三人之薪資債權。
惟經調查,第三人分別址設雲林縣崙背鄉、彰化縣芳苑鄉,及新北市中和區,
非屬本院轄區,此有本院查詢資料在卷
可稽。依上前開說明,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就本件執行程序俱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