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23808號
債 權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安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即太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
司即大元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秀嬌即蔡李秀嬌
人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安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對
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
分公司之存款債權,
惟上開第三人址設宜蘭縣○○市○○路○段00號,
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務人李秀嬌即蔡李秀嬌之郵局開戶及保險投保資料,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宜蘭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