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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247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4701號
債  權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債  務  人  EGA  KUSUMA  DEWI (黛薇)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內政部移民署函查債務人EGA KUSUMA DEWI (黛薇)之居留資料後,執行其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址設新北市中和區,此有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14年9月12日函覆本院資料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