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2685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孟諄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本院換發
債權憑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
經查,債務人林孟諄設籍於高雄市左營區,此有本院查詢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依
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