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293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谷庸
債 務 人 鄭信鴻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
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鄭信鴻之勞
工保險投保資料、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資料後為執行;向
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鄭信鴻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執行,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
經查,債務人鄭信鴻設籍於臺南市東山區,此有本院查詢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依
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