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30554號
債 權 人 楊端文
債 務 人 陶育修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對
第三人新世紀公共事務有限公司、藝珂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統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惟查債務人現無勞保投保資料,且其業於113年1月26日、113年4月17日分別自統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藝珂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處退保,又第三人新世紀公共事務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3樓之2,
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