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315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世峰
債 務 人 新陞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秀敏
人
債 務 人 李聰惠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林秀敏、李聰惠之保險投保資料。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林秀敏等戶籍址在新北市土城區,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