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3312號
聲 請 人
設高雄巿新興區五福二路82號
住同上
相 對 人
住○○市○○區○○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
相對人勞保就保、郵局及集保開戶等資料,以及就相對人對於
第三人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富匠寵物生活館等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然相對人設籍高雄市○○區○○路00號;
上開第三人分別設於臺北市松山區及高雄市左營區
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及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
聲請狀等附卷
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