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3312號
聲 請 人
設高雄巿新興區五福二路82號
住同上
相 對 人
住○○市○○區○○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聲請人就
相對人對於愛麗絲寵物生活館之出資額及營業所得債權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商號之型態可為為
獨資商號及合夥商號。在獨資商號情形
,商號即為所有人,故商業僅為所有人經營營業時表彰自己
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悉歸屬商號所
有人。
二、查,
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
第三人愛麗絲寵物生活館之出資額及營業所得等債權為執行,然
上開生活館之組織型態為獨資,負責人為相對人,有本院
依職權調取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在卷
可稽。上開生活館既為獨資商號,依
前揭說明,獨資商號為所有人經營營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獨資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財產悉歸屬獨資商號所有人所有,故獨資商號所有人對於自己之獨資商號並無投資額及營業所得債權之可言。準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