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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33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23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佳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聯進、郭秀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陳聯進、郭秀美之郵局開戶情形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並請求執行其存款及薪資債權,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均設籍高雄市大樹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