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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347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4776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葛良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右昌郵局與蘇澳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楠梓區與宜蘭縣,依上開規定,分別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