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34776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葛良基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
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右昌郵局與蘇澳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楠梓區與宜蘭縣,依
上開規定,分別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