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3585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俐蓁
相 對 人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臺灣集中保險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就該公司回覆之往來券商逕行核發
扣押命令,而
相對人於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之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有上市櫃股票,此有本院集保查詢報表在卷
可稽。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