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4317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徐家良
林信成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徐家良對
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之保管金、勞作金債權,及債務人徐家良、林信成分別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里仁化郵局、板橋民族路郵局之存款債權,
惟上開第三人址分別設臺南市○○區○○○村0號、
臺中市○里區○○路00號、新北市○○區○○路000號,均
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保險投保資料,經查無勞保投保資料,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