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49057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秀娟
吳明炎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及集保股票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戶籍設於福建省金門縣○○鎮○○○路0號5樓之1,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褔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