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57779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柏豪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對
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之保管金及勞作金債權,
惟查債務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執行中,該第三人址設臺東縣○○鄉○○00號,
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