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6665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陳建宏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因當事人不
適格,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為
民法第6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是
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陳建宏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陳建宏已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死亡,此有本院查詢其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
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