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7398號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10
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
樓
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區○○路000號4樓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許添財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得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陳明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依法聲請核發
債權憑證,
惟查債務人設籍高雄市仁武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是本件應屬債務人
住所地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