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76255號
債 權 人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蘇義傑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
第三人高雄第二監獄之勞作
金、保管金債權,
惟查
上開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燕巢區,
非 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