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7851號
聲 請 人
設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
住同上
相 對 人
居台南市○○區○○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聲請人就
相對人對於吉祥水果行之執行業務所得及薪資等債權部分強制執行之均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商號之型態可為為
獨資商號及合夥商號。在獨資商號情形
,商號即為所有人,故商業僅為所有人經營營業時表彰自己
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悉歸屬商號所
有人。
二、查,
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
第三人吉祥水果行之執行業務所得及薪資等債權為執行,然
上開水果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負責人為相對人,有本院
依職權調取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在卷
可稽。上開水果行既為獨資商號,依
前揭說明,獨資商號為所有人經營營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獨資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財產悉歸屬獨資商號所有人所有,故獨資商號所有人對於自己之獨資商號並無執行債務所得及薪資等債權之可言。準此,聲請人此部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