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9251號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代 理 人 楊耀德 住○○○○○區○○○路00號3樓
設新北市○里區○○路○段000巷0號2
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許月香 住○○市○○區○○○路000號5樓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許月香 住○○市○○區○○○路0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林欣穎 住○○市○○區○○○路0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林漢隆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林彩皇 住○○市○區○○街000號9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林裕嬌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欣穎對於
第三人優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處之薪資債權,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人址設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2樓
。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