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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2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147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簡伯珊  
           送達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一段33
                                 號19樓之1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曾子威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曾子威之財產,並請求執行,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臺南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