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8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132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懋佑  
           住同上
相  對  人
債 務 人 劉天保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人就相對人劉天保於第三人①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②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新訂生效之法規,對於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事件之用,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程序從新,實體從舊為適用法律之原則(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8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民國114年6月20日施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 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觀此條文並未變更強制執行事件當事人間執行名義上實體法之權利義務,僅係關於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之特別規定,性質上為程序法之規定,依程序從新法理,自無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劉天保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壽險公司、遠雄壽險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聲請執行,經第三人南山壽險公司、遠雄壽險公司復本院扣押執行命令,聲明有解約金債權存在,此有第三人南山壽險公司114年5月2日、遠雄壽險公司114年4月8日書狀在卷可參依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 額中之全國最高標準之臺北市每人每月生活費的1.2倍約新臺幣(下同)24,455元計算6個月為14萬6,730元,而本件扣押人壽保險契約所得預估解約金債權各為1,596元、94,004元、40,991元、70,003元、62,330元,均屬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就相對人劉天保於第三人南山壽險公司、遠雄壽險公司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