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9609號
聲 請 人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
住臺北○○○00000○○○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國成 住○○市○○區○○街○段000○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美雲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
聲請人於114年3月4日具狀聲請就
相對人廖國成所有之
不動產併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2824號執行事件執行,然未提出
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