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43472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代 理 人 詹明學 住○○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蔡忠彬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居屏東縣○○鎮鎮○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
第三人京典開發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
惟查
上開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仁武區,
非屬本院
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