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44413號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住○○市○○區○○路000號1樓 住○○市○○區○○路000號1樓
債 務 人 李克達 住○○市○○區○○路000號2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李榮開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施淑惠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等分別於
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
請求權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分別設於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中正區,依
上開規定,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