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48411號
設台北巿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550號7樓
住○○○○○區○○○路○段000號7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劉春梅 住南投縣○○鎮○○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
管轄權者,
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許貴樹、劉春梅之保險資料,執行標的不明,
惟債務人許貴樹、劉春梅
住所分別係在臺南市、南投縣,有債務人許貴樹、劉春梅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