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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19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96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代 理 人 郭建志(法金債管部)
           住○○○○○區○○○路00號    
債 務 人 兆貿貿易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9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顏弘濱  住○○市○○區○○街000號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顏弘濱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顏冰心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美秀  住○○市○○區○○路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顏城壽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郭勝珍  住○○市○○區○○路00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保險契約債權之強制執行,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