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2428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住同上
債 務 人 張簡鳳珠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現查無勞保投保資料,又查債務人於臺南新義郵局開戶,該
第三人址設
臺南市○區○○○○區○○路0號,
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