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315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何美香
上列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炳賀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補正
債務人張炳賀之
繼承系統表
暨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
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或
限定繼承之備查函文;若其繼承人中有死亡者,請補正同上述事項,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8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