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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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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3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31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市○○區○○○路○段00號13樓
代 理 人 蔡琦秋  住○○市○○區○○○路○段00號13樓
上列當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梁貴博(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梁家銘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梁貴博(歿)」。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查聲請人於前開駁回裁定送達後,具狀並提出相對人梁家銘、梁貴博(歿)之戶籍謄本請求更正該人之姓名為「梁貴博(歿)」,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准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