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3163號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市○○區○○○路○段00號13樓 代 理 人 蔡琦秋 住○○市○○區○○○路○段00號13樓
上列當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梁貴博(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關於
相對人梁家銘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梁貴博(歿)」。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
可資參照。
二、查
聲請人於前開
駁回裁定送達後,具狀並提出相對人梁家銘、梁貴博(歿)之
戶籍謄本請求更正該人之姓名為「梁貴博(歿)」,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准予更正。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