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3276號
聲 請 人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代 理 人 林俊宏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1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月敏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聲請人聲請就
相對人對於
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為強制執行,然
上開第三人設於臺北市信義區乙情,有聲請人民事強制執行
聲請狀附卷
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