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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45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587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段000號17樓 
債 務 人 黃啟瑞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林振興  住○○市○鎮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黃啟瑞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林振興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請求權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分別設於臺北市內湖區、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分別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