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4587號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段000號17樓
債 務 人 黃啟瑞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林振興 住○○市○鎮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黃啟瑞於
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林振興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
請求權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分別設於臺北市內湖區、臺北市大安區,依
上開規定,分別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