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6895號
設新北巿板橋區民生路一段33號19樓之
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區○○路○段00號19樓之 1
代 理 人 戴安妤 住○○○○○區○○路○段00號19樓之
1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
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惟未一併指明應受執行之標的物,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商業保險資料,依
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地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之
住所地係臺南市,依法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