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64793號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代 理 人 藍玉峯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住○○市○○區○○路00巷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楊清發 住○○市○○區○○路00巷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姚秄妗即姚麗琴對
第三人集立
傢俱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惟查
上開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鳥
松區,
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