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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64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479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住同上
代 理 人 藍玉峯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姚秄妗即姚麗琴
           住○○市○○區○○路00巷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楊清發  住○○市○○區○○路00巷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姚秄妗即姚麗琴對第三人集立
  傢俱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上開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鳥
  松區,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