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66757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代 理 人 徐真琴 住○○市○○區○○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明財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玉如即吳世美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換發
債權憑證,
惟查債務人劉惠萍、劉明財、吳玉如即吳世美之戶籍均設於高雄市湖內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3紙附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