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0089號
聲 請 人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志龍 住高雄市鳳山區中山東路290巷79弄93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聲請人聲請就
相對人對於
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然
上開第三人設於桃園市中壢區乙情,有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狀附卷
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