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2215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之7
住○○市○○區○○路○段00號26樓之
2
債 務 人 蔡沁瑤 住嘉義縣○○市○○路0號之11四樓 居高雄市○鎮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
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
第三人育盛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嘉義縣○○鄉○○00號1樓,
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