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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726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264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吳紹維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洪幸文  住苗栗縣○○鎮○○○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對債務人於第三人第一銀行 竹南分行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查第三人第一銀行竹南分行,址設苗栗縣○○鎮○○街00號,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