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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74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479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市○○區○○○路0段000號26、
            27樓              
           送達代收人 洪敬傑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33
            號2樓              
債 務 人 陳盈文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對債務
    人開始強制執行,債務人現無財產,請求本院核發債權憑
    證,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之法院管轄。而債務
    人之住所地係高雄市燕巢區,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