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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7605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6057號 聲 請 人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住○○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景妹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等勞保就保、郵局開戶及商業保險投保等資料憑證,惟相對人等均設籍嘉義市○區○○街00號3樓1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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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