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632號
債 權 人 劉美玲 住○○市○○區○○街000○0號 債 務 人 黃俊元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俊元於
第三人貝士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金車噶瑪蘭股份有限公司、豐賀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經查詢債務人黃俊元之勞保資料,貝士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金車噶瑪蘭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退保,現投保於豐賀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又未提出債務人黃俊元於第三人貝士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金車噶瑪蘭股份有限公司仍有薪資債權之證明文件,是依勞保資料第三人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