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7404號
異 議 人
相 對 人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
異議人就
本件所核發之扣押及收取命令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異議意旨
略以:伊與本件確定
支付命令所載之債務尚有糾葛,茲聲明異議
云云。
二、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司法事務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
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
三、
相對人持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5475號
債權憑證(原
執行名義:本院95年度促字第104501號確定支付命令)
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就
異議人對於
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興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核發
扣押命令後,
上開第三人於民國114年6月25日具狀陳報已扣得新台幣2,346元(內含手續費250元)並附上該帳戶同年3月24日起
迄同年6月24日之交易明細。本院審酌上開帳戶
非專戶,且無社會福利津貼、社會補助或救助之入款,及合法送達後異議人未爭執,故於同年8月7日核發收取命令
等情,有扣押命令及收取命令在卷
可稽。異議人於同年8月19日為上開異議之聲明,本院遂於同年8月26日函請異議人具狀說明係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則需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若係就上開扣押及收取命令聲明異議,請具狀詳述該糾葛為何,以利本院審酌。異議人於同年9月1日收受後,迄今未具狀為任何說明。是異議人之主張,顯無理由,
不足採信。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