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0288號
設臺中市○區○○路○段00號
代 理 人 簡子晏 住○○○○○區○○路00號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坤龍即楊崑龍、鄭翠月、張伯增間清償債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鄭翠月對
第三人亞洲水
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息債權,
惟查第三人設址於臺北
市○○○路○段000號30、31樓,
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