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0873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代 理 人 林俊宏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1
債 務 人 朱美雲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
惟上開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