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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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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82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2291號
債 權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林永堅  住○○市○○區○○路00號6樓
代 理 人 蔡政言  住臺北○○○00000○○○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莊康旗、施玉璽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或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財產(即勞保就保
    資料、郵局存款所在地、有無保險契約、有無集保股票),
  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
  債務人之住所係在臺南市、新北市淡水區,有債務人戶籍資
  料在卷可據。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自屬不合,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