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833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333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巿汐止區大同路一段237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區○○路000號9樓之1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雅慧即林冬菁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廣呈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第三人設於桃園市○○區○○街00號1樓乙情,有聲請人之聲請強制執行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