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380號
設台北巿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5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區○○○路○段00號4樓 住○○○○○區○○○路○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蘇慶章 住○○市○○區○○路0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 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
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
第三人高翔交通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
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屏東中正路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0元,債權人
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500元者,不予執行),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